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一系列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明确。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延续,一方面通过真金白银为市场主体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另一方面通过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活力。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在此期间,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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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及时,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当前经济复苏仍有不少困难,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面临的问题更多。具体来看,一系列优惠政策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主体税种,也有地方“六税两费”,可以说涉及税种多、力度大、含金量高,将以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他还提到,过去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两年居多,具有过渡性、阶段性特征,而此次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期到2027年底,从今年算起相当于5年,这可以视作中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稳定性将让市场主体吃下加大投资、改善经营的“定心丸”。

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发展,资金是基础。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两部门还将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的税收政策将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加大贷款的动力,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孙杰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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