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水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由于台湾海峡两岸都是中国领土,且海峡宽度在200海里以下,依据中国所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及第五部分规定,台湾海峡水域的法律性质除了中国的“领海”外,大部分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台湾海峡中国领海部分的航行问题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超过12海里的水域,根据《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他国船舶在此有“无害通过权”,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且“潜水艇及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但航空器则无权飞越领海上空。

他国军舰能否在台湾海峡的中国领海中行使无条件的无害通过权?

对于他国军舰能否在台湾海峡的中国领海中行使无条件的无害通过权的问题,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外国籍军舰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这一规定在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得到再次确认。但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则主张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都可以“无害通过”他国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者得到沿海国批准。因此,如果他国军舰事先未得到中国政府批准而驶入台湾海峡的中国领海时,两国在此问题时有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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