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商品,禁止私人随意运输。8月22日,记者从广西高速交警部门获悉,8月中旬以来,广西高速交警部门相继查处了两起涉嫌非法运输烟草案件。
涉嫌非法运输香烟的粤C小车后排塞满了香烟
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在G72泉南桂林往柳州方向僚田路段,拦截下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烟草的豫A厢式货车。
(资料图)
经检查发现,车上装满了烟叶,司机无法出示任何运输许可证件、证明,涉嫌非法运输烟草。面对民警询问,司机王某称,他是通过手机接单,将货从河南拉去广东,对方说是辣椒,给4000多元的运费。8月16日,经与办案部门核实,涉案烟叶共计4010公斤,价值19.51万余元。桂林市临桂分局经侦大队已立案侦查,嫌疑人王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被查的货车上装满烟叶,司机涉嫌非法运输烟草
8月15日,在兰海高速钦州段,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民警拦截下一辆涉嫌非法运输香烟的粤C小车。
经民警初步检查,发现车内塞满盒装香烟,并且车上没有任何运输烟草的相关手续材料。经过清点,该车内共装运无合法手续的香烟1299条。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烟草稽查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经清点,涉嫌非法运输香烟的粤C小车内装载了1299条香烟
高速交警提醒,烟草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许可证管理,且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 |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