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楼主问题不准确,经查阅,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同日废止。理由如下: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3、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内容的第一句话,即开宗明义地确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范围

5、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6、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7、此“范围”已明确规定,凡涉及到“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当然属于“人身损害致残”,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届时将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吸收后,自然废止。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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