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


(资料图)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前向我们提交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上述

有关资料,认为:

  一、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控股股东一直以来为上市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

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双方的融资需求、促进双方

共同发展。永鼎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且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

控制人莫林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

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

原审计机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

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特此声明。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蔡雪辉、韩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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