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翁榕涛 广州报道


(资料图片)

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据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了解,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持仓报告等均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经过三十年监管实践,我国期货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持仓管理经验,同时随着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还需进一步提高持仓管理精细化程度,丰富监管手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

从四方面完善持仓管理制度

具体来看,此次《暂行规定》共有7章30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暂行规定》主要从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四方面内容对持仓管理进行完善。

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和规范交易行为。持仓限额制度用于确定某一时间或阶段,市场参与者在某一合约或品种上的最大持仓量,是期货市场为防范持仓过度集中导致市场操纵的基础。

《暂行规定》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 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套期保值审批允许具有风险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额外获得一定的持仓限额豁免,以在市场可承受范围内满足企业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此外,考虑到套期保值审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实的套保需求、在持仓限额以外赋予交易者的额外权限,因此《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交易者报送持仓、资金等情况,是期货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径。

《暂行规定》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作用,《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四是对持仓合并的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持仓合并是避免客户通过分仓突破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进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暂行规定》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此外,为保持监管弹性,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值得关注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在持仓限额的具体规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此外,符合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条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持仓限额豁免。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对交易者的持仓限额豁免申请进行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审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风险管理活动规模、期货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

在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方面,《暂行规定》指出符合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条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持仓限额豁免。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应当与其现货经营资产、负债等相同或密切相关;二是套期保值持仓应当用于管理其资产、负债等的价值变化风险,或对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三是套期保值持仓的建立、调整和了结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相关的生产、贸易、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紧密关联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仓期限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风险的存续期基本一致。

在大户持仓报告相关规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的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向市场公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报告标准。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大户持仓报告的具体内容,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其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等相关情况。

在持仓合并的具体规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一是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二是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三是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期货公司高管表示,“近年来受国际市场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市场风险明显加剧。从上述条例内容来看,监管部门有意加强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完善持仓管理制度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能更好防止恶意炒作等干扰市场的行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