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2、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资料图片)

3、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4、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5、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6、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7、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8、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9、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10、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11、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12、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13、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14、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1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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