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天的《以案释法》

关注“帮凶”的话题

【事件】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极大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导致与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日益增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今年已成为弥渡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第二罪名,需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01

案例一

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出租或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过流水。在对方实施转账过程中,金某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告知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进行刷脸验证。通过对金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检查,2022年1月15日,金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381239元,其中有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5000元转入。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

裁判结果: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

案例二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0年被告人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境外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以3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办理的1张银行卡卖给在缅甸打工期间认识的一名男子。该银行卡在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作为涉案一级卡账户出现。经核查,该银行卡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资金流水共计1163.5万元。

裁判结果: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案例三

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单独或结伙为多个对象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2 年4月初,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游戏群得知为他人拨打电话(即用连接线将两部手机耳机孔相连,其中一部手机登录通讯软件接收上家信息,另一部手机拨打上家发来的电话号码,上家远程操控通话实施诈骗)能赚取好处费,遂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二人按上家要求购买了手机及连接线,同时开办了多张电话卡,通过“飞机”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后,共同为多位上家多次拨打电话,共获利2107.98元;同年5月间,李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共同为多位上家多次拨打电话,共获利13761.34元;罗某某单独为多位上家多次拨打电话获利4472.02元。经核查,2022年4月20日至案发时,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共计帮助上家拨打电话1935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家属为其退清赃款。

裁判结果: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 型 意 义

为获取好处而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或者帮助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转账等行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分子作案或转移赃款的工具,成为犯罪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必须从严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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