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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林老汉是一名猪肉贩,某日,从农贸市场买了300多斤猪肉,准备回家的时候,碰上农林局的工作人员,以林老汉的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为由,对其实施扣车,没收猪肉的处罚。林老汉不服,将农林局告上法庭,除了赔偿猪肉的钱,还要求赔偿自己修车以及租车的费用,同时要登报赔礼道歉。(来源: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林老汉说,案发当天,自己是买了304斤猪肉,准备回家吃的,行驶到一个路口的时候,就碰到农林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林老汉接受检查,林老汉一把年纪了,态度上对这些年轻的工作人员也不怎么客气。之后,工作人员见林老汉拒绝下车,拒不配合检查,就直接连人带车一块带到办公点进行调查。可是林老汉在到了办公地点之后,还是不配合,没办法,工作人员只好自行调查。经过询问,304斤猪肉中的93斤是有检验检疫证明的,其余的211斤则没有。于是,工作人员便说,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对林老汉作出警告,罚款,对于扣押的猪肉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很快,林老汉收到了工作人员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工作人员还通知林老汉,要求其将自家的小轿车开走,否则后果自负。林老汉本来就窝着一肚子火,看到这个通知之后心里就更火大了,同时,林老汉拿着这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仔细的看啊看,真就看出来问题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面是这样写着的,《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林老汉找来找去,也没找到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猪肉没收,销毁的法律依据。于是林老汉又去咨询了周边懂法律的一些人,他们也没找到工作人员没收,销毁林老汉猪肉的法律依据。这下林老汉瞬间感觉腰杆硬一些了,于是立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农林局对自己的处罚,并赔偿扣车期间自己产生的损失,还要农林局对自己赔礼道歉。在法庭上林老汉说:1.涉案猪肉都是自己从农贸市场买来吃的,却无端在路上被拦下来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明,是问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会在买猪肉的时候去问猪肉经营者去要检验检疫证明呢?2.农林局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涉案猪肉进行扣押,没收,甚至销毁;3.法无规定不可为,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性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农林局工作人员可以对自己的小车进行拦截盘查,还对自家的车辆进行扣押;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可是农林局却说,自己在对林老汉进行检查时,林老汉不能提供涉案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林老汉对自己贩卖,运输猪肉产品,未随车负带由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于是,工作人员才对林老汉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查及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并且林老汉也是签字确认的。另外,工作人员还告诉了林老汉,只要其5日内能够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就可以不用处罚,但是林老汉却并没有在5日内提供。因此,对林老汉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林老汉的请求。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1.首先,确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方为其行政处罚行为来举证证明合理性。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现有证明,农林局不能证明涉案211斤猪肉未经过检疫的违法事实。对于林老汉说,涉案猪肉是从农贸市场购买,农林局也未去向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对此,由于农林局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猪肉是否经过检验检疫,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只能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农林局对林老汉作出“警告,罚款,对于扣押的猪肉产品进行没收、销毁”的处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工作人员已经通知林老汉,对其扣押的猪肉予以没收,程序明显不当。综上,法院认为农林局对林老汉的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予以撤销。判决后,农林局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微头条创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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