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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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决策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专业能力,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实现对袁隆平

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督促审计委员会决议执行。审计、财务等部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审计委员会

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其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要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

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做出充分判断的基础上,提交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将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

事人签字。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审计开展情况,发现的主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召

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也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无法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经出席委员签署的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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