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一工作人员杜某遭举报,称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第一次拘留15天,第二次强制戒毒两年”,却仍在单位上班。6月20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林水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网传举报属实,纪委已对其作出相关处理,处理结果为开除党籍,工资降到最低,但保留公职,按普通干部使用。

公职人员两次因吸毒被拘仍在职,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事单位“举报属实,已作处理”的“坦荡”回应,更引来激烈争议。公众的愤怒并不难理解,既源于法理,也合乎情理。


(相关资料图)

从法理上看,该公职人员应被依法开除。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而被举报的该名公职人员,根据网络举报的说法,已经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次的处理还是“强制戒毒两年”,若是在入职后吸毒并被处罚两次,当属情节严重的情况,理应开除。

依据单位回应,对杜某处理的时间正是2020年,即便吸毒处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亦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能的问题。

涉事单位顾左右而言他的回应,显得站不住脚。单位工作人员强调杜某并非公务员而是事业编制人员,似乎欲以此将其排除在公职人员的行列之外。

然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已经明确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定义。虽然第15条并未列明行政机关事业编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但依据该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仍旧可以得出其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

第一,依据体系解释,15条所明确的各项主体,如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都凸显了职务行为的公共性,或作为管理人员对公共事务可能产生影响,杜某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并非是保洁保安这样的工勤工作,当属履行公职的行为。

第二,依据当然解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既然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受到《公务员法》规制,则行政机关内部持事业编的工作人员更应受到规制。

更何况,如果行政机关事业编工作人员不受《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的话,岂不意味着对相关主体的管理只能依据内部管理自行规定。

法理上站不住脚,情理上公众的愤怒更容易理解。社会对涉毒向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如果在有法规可依的情况下,对一再吸毒被拘的公职人员却网开一面,还要求公众“平和正确地看待”无异于火上浇油。更何况,“杜某一直没有复吸”究竟是随口一说,还是出自每年的毒检报告,这恐怕不是某个人的作保就能过去的。

双重标准只会让公众感到一种独属于公职人员的特权,这就是为什么网友会发出“因人而异,因位而治”的调侃与“这哪是铁饭碗,是钛合金饭碗”的感慨。

退一步来讲,即便确实存在双重标准,也应当对公职人员采取更严格而非更宽松的标准——这与道德判断无关,与权力有关。早在201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即指出,相比其他群体,掌握一定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一旦吸毒涉毒,势必进一步催生各种“权毒交易”。更早之前,中纪委机关报即有文章指出,用权力牟利是获取毒资的捷径。因此,公职人员吸毒并不仅仅是自身的堕落与吸毒行为本身的违法问题,更在于其对权力的掌控或靠近,而存在比普通人更高的社会潜在危害性。

一再吸毒仍未被依法开除,如此处理于法于理不合。上级部门应就此事展开调查,以释公众疑虑。(南方都市报社论)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