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4日讯 据江苏卫视报道,2017年3月,江苏的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父亲生前欠下的债务和利息。

视频截图

那么,当有继承人的债务人死亡,是债务清零,还是“父债子偿”呢?对此,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董淑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权利,而不继承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父债子偿”是有前提和限度的,即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并以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最后,本案中,法官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发现徐某银行卡内的15万多元在其去世后被二女儿取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徐某的银行存款,其妻子有一半的份额。因此,6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