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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陈在婚礼前夕因琐事分道扬镳,小张的母亲王女士将小陈诉至法院,称转与小陈婚礼筹备共5万元;生日时转与其520元;见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陈姐姐结婚时转与小陈3000元红包;送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陈已经归还的,还需归还三万多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返还王女士8000元。

在本案中,小陈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而王女士却将其当做彩礼。那彩礼和赠与的区别在哪呢?

首先,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但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因此生日转账、见家长红包还有礼品礼金等不属于彩礼。只有依据一方习俗向对方给定财物并缔结婚姻的才属于彩礼。

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是两个家庭的结合,诚信和尊重应当成为双方的基本原则。即使感情破裂,双方之间也应该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配问题,而不是提出荒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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