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昆明市盘龙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其中规定: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通知指出——


(资料图片)

在双龙、松华、滇源、阿子营街道办事处和茨坝街道办事处2个村(居)民小组(小哨、小空山)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权益男女平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女性村民的宅基地相关权益。 松华坝水源保护一级核心区内严禁审批新增宅基地(含拆旧建新及原址翻建)。 新建三层及以上宅基地住房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或采用昆明市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标准设计图集。 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开工前,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户主已拥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未退出的不可再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的;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分户前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地2户面积标准的;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实习生 林曦燃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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