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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让人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买受人在涉案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遇到征收出让人又反悔的,能达到目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征收安置利益应当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即买受人享有。本文作者将浅析遇到以上问题,买卖土地及建造房屋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基本案情:委托人于2007年在某省某市某区某村购买了土地,并在此建造房屋。涉案土地是出让人的拆迁安置地,系划拨的R2类居住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合法。最近涉案土地被纳入城市改造的范围,因此委托人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出让人不守诚信,也想获得安置利益,因此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经过我们在明律所团队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委托人最终与在明律所建立了委托关系。那么,委托人对买受的土地及建造的房屋能否获得安置利益??

案情分析:买受人买卖土地的行为合法,建造的房屋也合法。虽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土地买受人一直在占有、适用,亦在此建造的房屋里一直居住和生活。买受人提交了买卖土地的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明、建房证明、建房购买材料的款项记录、建房购买材料的支付票据等证据可证实案涉房屋系买受人出资购买原料、雇佣工人建造。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涉案房屋建造完成起,案涉房屋的物权已发生效力。依据“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该房屋系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完全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事实案涉房屋有买受人建造,虽然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但是买受人与出让人签订了《买卖土地的协议》,将土地进行了出让,房屋由买受人建造,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买受人与出让人在签署买卖土地协议中也确认出让人办理了建房的审批手续。即便案涉土地及房屋产权尚未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仍可确定买受人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在案涉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后,买受人应属于补偿安置的对象进行补偿安置,出让人不能再主张涉案土地上的任何利益,拆迁部门亦不能以案涉房屋存在民事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已经开庭完毕,法院在组织调解当中,经过团队律师和委托人的不懈努力获得了不错的初步成果,在后续的维权当中我们律师团队也会一如既往的为委托人获得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侵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维权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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